英国宪法--不成文宪法

和其他许多国家不同,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因此称作“不成文宪法”。所谓的英国宪法,是对一整套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的统称。英国宪法实际上是对英国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概括,是英国几百年政治流变的产物,并非一时制定的法律文件。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曾评论道:“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智慧产物,所具备的性质于几个世纪逐渐浸染而成。”
虽然英国宪法不是具体法律文本,但实际其大部分内容还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包括由议会通过的法例、法院的判例和国际公约等等。除此之外,英国宪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英国议会惯例和国王的特权。
英国宪法的根基是“议会至上”原则。所谓“议会至上”,是指法案一旦获议会通过,便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宪法并没有像其他国家如美国、法国获赋予至高无上地位;相反,理论上英国议会可以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案的方式对英国宪法的内容加以改变。
哲学家约翰·洛克对推动英国的宪法变革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详细可以参阅洛克的1690年著作《政府论》。